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英
阮商素珠阮生財共同選任辯護人 丁詠純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邱創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秀英、阮商素珠、阮生財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參酌被告、辯護人、檢察官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