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瑋郁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陳瑋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以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瑋郁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智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我院後,又經我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於107年11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為此提出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
三、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12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以認為聲請人的聲請合乎法律規定,所以我們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黃珮茹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君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