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0號原告 謝鴻明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不服前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抗告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揭裁定命補繳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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