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1月5日起至91年1月10日止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637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342號;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已確定在案,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1日以96年度撤緩字第99號撤銷本件緩刑宣告,並於97年1月7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之業務侵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