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刑事調解筆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1號

聲請人 蘇心婷

相對人 羅千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36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於警訊、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證人__之證詞。

  (三)卷附__。

  (四)扣案__。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__年__月,緩刑__年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被害人新台幣■金額轉換■元之賠償金。(四)被告支付__新台幣■金額轉換■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條。

五、附記事項:(一)被告願向被害人口道歉。(二)被告願支付被害人__新台幣■金額轉換■元之賠償金。(四)被告願支付__新台幣■金額轉換■元。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吳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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