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 司家聲 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聲字第33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 邱媄郁 之債權人,為了解其繼承狀況,爰聲請閱覽鈞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33號卷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33號卷宗,然該案係相對人邱媄郁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邱家亮 之遺產事件,是卷宗內資料核與相對人邱媄郁之責任財產無關,故認聲請人就此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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