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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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80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雅婷 債務人 廖進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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