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56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亨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美娥 上訴人即自訴人 楊俊坤 共同代理人 陳立民 律師
陳益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自字第70號、102年度自字第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原判決認事用法有違誤,自難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