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25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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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52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楊志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33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結欠本金」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晴芬
附表:
┌──┬─────┬────────┬────┐
│編號│結欠本金│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
││(新臺幣)│(算至清償日止)││
├──┼─────┼────────┼────┤
│1│12,218元│104年6月3日起至│16.74%│
│││104年8月31日││
││├────────┼────┤
│││104年9月1日│15%│
├──┼─────┼────────┼────┤
│2│9,491元│104年6月3日起至│18.72%│
│││104年8月31日││
││├────────┼────┤
│││104年9月1日│15%│
├──┼─────┼────────┼────┤
│3│21,178元│104年6月3日起至│19.97%│
│││104年8月31日││
││├────────┼────┤
│││104年9月1日│15%│
├──┼─────┼────────┴────┤
│合計│44,233元││
└──┴─────┴─────────────┘
附註:
利息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
示各該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