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雅婷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7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前僅繳納1,000元,尚應
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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