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及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4%│││587431││1月17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4%│││366746││1月29日起│││││7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7431││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6746││2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87,43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67,46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辦妥證照換發作業,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8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92,493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加碼年率2.5%,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35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11月2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12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18%,第13期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4%,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8年11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254,898元及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