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李素玉受刑人何文清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何李素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何李素玉因受刑人 何清文 犯詐欺案件,經依貴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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