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訂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