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99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屬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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