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寅○○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溫三郎 律師被告甲○○
己○○丑○○子○○壬○○辛○○丁○○乙○○丙○○庚○○癸○○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