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99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12月9日刊登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三個月仍無人申報權利,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99年度除字第50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1│││││││├─┼───────────────┼──────────────┼────┼───┼────┼───┤│00│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