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衍志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27
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且由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悉有逃亡計畫,而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4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經訊問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上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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