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債權人 蔡嘉翔 即展嘉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總工程款新臺幣「549.399元」
尚有工程款「349.399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請勿用小數點)㈣提出總工程款新臺幣549,399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