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竣硯選任辯護人蔡順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9年4月21日就龍竣硯被訴關於詐欺 張惟筑 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龍竣硯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
4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關於被告被訴詐欺告訴人張惟筑部分,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撤銷本院此部分之裁定,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