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12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周春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請求標的及數量之記載「……,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