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5號上訴人 宗佩瑛 被上訴人 宗佩珍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萬767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萬3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