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998號聲請人 楊童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全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到期日改寫前之記載。
二、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系爭本票到期日雖經改寫為民國103年7月5日,惟未於改寫處簽名,不生改寫效力,仍以原記載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