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2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許錦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美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