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9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緒騰 (原名 陳世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毓恆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