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74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被告 蕭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 蕭杰森 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貳
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蕭杰森之遺產限度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