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呂阿燕 即原告被上訴人 呂闕愛加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4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