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 呂阿燕 即原告被上訴人 呂闕愛加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4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胡旭玫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