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聲請人 林益立 住花蓮縣○○鄉○○○○○0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ENCENAMAJESSICAMIRAQUELSANDOVAL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ENCENAMAJESSICAMIRAQUE
LSANDOVAL發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請具狀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ENCENAMAJESSICAMIRAQUELSANDOVAL公示送達」,該通知已於113年2月7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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