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7號聲請人 邱如玉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余玉香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03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再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及發票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001至003所示之本票,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3紙可稽。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本票均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本票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107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民國)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備考001未記載520,000元112年10月15日113年3月12日THNo388067002未記載500,000元112年12月27日未記載THNo388069003未記載360,000元113年2月未記載THNo3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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