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 蘇泯宸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璽秝生活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誥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13年3月5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