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308號聲請人 陳依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秋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年利率多少。
二、陳明系爭票面金額究係0000000元抑或2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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