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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