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79號
原告 侯俊榮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陳若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綾玉 、 陳誌全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