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29號

聲請人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相對人 林秀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將債務讓與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荷商柯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7年6月11日讓與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7月1日讓與伊公司。伊公司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請求認證及送達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而遭退回,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認證書(含債權讓與通知及債權讓與聲明書)正本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證處通知及退件公文封等件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1年11月21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13024379號函文存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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