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 王鴻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灯煌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378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 王博鑫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王灯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向法扶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7
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亦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彭昭芬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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