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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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 許金燕
黃栢禎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謝豪祐 律師被告 戴秀麗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30分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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