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沛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869號、第7081號、第979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262號、第10495號、第11036號、112年度偵字第2074號、第2465號、第58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寅○○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遭用以從事詐欺犯罪,且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使用,卻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工具使用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9日,在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函、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約定轉帳帳戶等資料,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小龜」之成年人(下稱「小龜」),以抵償其於111年2月間向「小龜」商借約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債務。嗣「小龜」及其所屬由其他不詳成年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寅○○知悉其成員達三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內有未滿18歲之人)成員取得土銀帳戶、一銀帳戶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交付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隨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 蘇沛林 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癸○○、戊○○、甲○○、庚○○、丁○○、壬○○、乙○○、辛○○、丑○○之指訴及證人即被害人丙○○、子○○之指述。
三、土銀帳戶開戶資料1紙、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111年7月5日北港字第1110002061號函暨所附土銀帳戶列印印鑑卡資料及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影本各1份、一銀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
四、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匯款及報案書證:㈠告訴人癸○○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紙。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影本2張、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影本1張。
⒋告訴人癸○○與LINE暱稱「小楷」、「Yang」對話紀錄擷圖1份。
㈡告訴人戊○○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紙。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紙。
⒋告訴人戊○○與LINE暱稱「 何哲維 」對話紀錄及交易平臺客服聯繫紀錄擷圖1份。
⒌告訴人戊○○匯款帳戶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紙。
㈢告訴人甲○○匯款及報案資料:
⒈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紙。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告訴人甲○○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及FUEXAPP投資平臺交易紀錄擷圖1份。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㈣告訴人庚○○部分:
⒈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各1紙。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紙。
⒋告訴人庚○○與LINE暱稱「 黃鴻達 」、「助理 美玲 」、「客戶經理Carl」、「客服」對話紀錄擷圖1份。
⒌臺幣活存明細擷圖1張。
㈤告訴人丁○○部分:
⒈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紙。
⒋告訴人丁○○匯款存摺封面影本1份。㈥告訴人壬○○部分: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紙。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紙。
⒋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翻拍照片1張。
⒌告訴人壬○○與LINE暱稱「FUEX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及手機畫面FUEXAPP翻拍照片1份。
⒍告訴人壬○○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1份。
㈦告訴人乙○○部分:
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1紙。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1紙。
⒋網路銀行存款帳戶查詢頁面擷圖1張。
⒌FUEXAPP申購訂單及交易明細擷圖1份。
⒍告訴人乙○○與LINE暱稱「天啟戰隊」、「客服」對話紀錄及投資平臺「FUEX-客服」對話紀錄擷圖5張。
㈧被害人丙○○部分:
⒈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
⒊被害人丙○○匯款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1紙。
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
⒌被害人丙○○與LINE暱稱「客服」對話紀錄擷圖19張。
㈨被害人子○○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1紙。
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⒊被害人子○○與LINE暱稱「FUEX客服經理- 張伊 」對話紀錄擷圖6張。
㈩告訴人辛○○部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各1紙。
告訴人丑○○部分:
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
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五、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六、被告與「小龜」LINE對話紀錄擷圖5張。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土銀、一銀帳戶之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分別對告訴人、被害人等人詐欺財物並完成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依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既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衡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之行為幫助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款項,其後財物並遭轉移,致其等受有財產損害,助長社會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良風氣,使國家對於詐欺犯罪行為人追訴與處罰困難,應予非難;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癸○○、甲○○、庚○○、丁○○、壬○○、乙○○、辛○○及被害人丙○○、子○○調解或和解成立,尚有待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賠償金額,有本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2號、第65號、第66號、第67號、第68號、第114號、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81號調解筆錄、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第217號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減少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後續求償之訟累,至雖未能與告訴人戊○○、丑○○達成和解或調解,惟審酌本院已移付調解或於準備程序傳喚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到庭,告訴人戊○○、丑○○均未到庭,此當屬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堪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有填補所造成損害之意,而告訴人戊○○、丑○○後續仍得以其他民事手段求償;被告無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兼衡被告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美髮業,收入不固定,離婚,需扶養80幾歲之母親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暨本案犯罪情節、被害人數、所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本院審酌上情,認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若使被告入監執行或易服社會勞動、繳交罰金,均不利其回歸正常生活及賺取工作收入,勢必影響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後續受償之權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小龜」,固然獲取免除1萬元債務之財產上利益,惟本院考量被告非直接獲取金錢,且後續尚待履行分期損害賠償責任,負擔甚重,若再就其所獲財產上利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可能使其經濟狀況益發惡化,無助於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受償,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本案並無事證足認被告就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有何現實管領、處分之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一併敘明。
肆、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僅引程序法條)。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1癸○○(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10日23時52分許起,陸續以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帳號yangkaijun_0319、LINE暱稱「小楷」、「Yang」與癸○○聯繫,佯稱:至PEPPERSTONEE投資網站上投資「虛擬通貨」項目,可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 云云 111年5月17日19時32分許3萬元(不含手續費15元)土銀帳戶111年度偵字第6869號、第7081號、第97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111年5月17日19時44分許2萬元111年5月17日19時47分許5萬元2戊○○(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0日某時起,以IG暱稱「哲維」(帳號what_1500)、LINE暱稱「何哲維」與戊○○聯繫,佯稱:可代為操盤股票,投資獲利,相關投資與獲利款項均會轉至PEPPERSTONEE交易平臺云云111年5月17日15時46分許2萬4,000元土銀帳戶3甲○○(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10日23時46分許起,以LINE暱稱「黃鴻達」、「 賴雨萱 」與甲○○聯繫,並要求其加入LINE群組「掘金贏家」後,佯稱:可使用FUEXAPP投資平臺,購買虛擬貨幣USDT投資操盤獲利云云111年5月16日12時50分許13萬元(不含匯費30元)一銀帳戶4庚○○(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9日11時10分許起,以LINE暱稱「黃鴻達」、「助理美玲」、「客戶經理Carl」、「客服」與庚○○聯繫,佯稱:可使用FUEX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111年5月16日13時45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5丁○○(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初起,以LINE暱稱「黃鴻達」、「助理美玲」與丁○○聯繫,佯稱:可使用FUEX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111年5月16日14時13分許15萬元一銀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0262號、第10495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6壬○○(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間起,以LINE暱稱「FUEX客服」與壬○○聯繫,佯稱:可使用FUEXAPP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111年5月16日14時51分許30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一銀帳戶7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6日12時7分許起,以LINE暱稱「黃鴻達」、「助理美玲」、「FUEX客服經理(Carl)」與乙○○聯繫,並要求其加入LINE群組「天啟戰隊」後,佯稱:可下載FUEXAPP投資虛擬貨幣,跟著老師操作買賣獲利云云111年5月17日12時24分許5萬元一銀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1036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8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間起,以LINE與丙○○聯繫,佯稱:可投資股票、比特幣獲利云云111年5月16日13時許33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一銀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074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9子○○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間起,先由影音網站Youtube(下稱Youtube)網友「 周文輝 」推薦子○○下載FUEXAPP,再使用LINE暱稱「FUEX客服經理-張伊」與子○○聯繫,佯稱:可使用FUEXAPP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111年5月17日10時43分許5萬元土銀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465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辛○○(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間起,以Youtube投資廣告及LINE推薦辛○○至FUEX投資網站,佯稱:可使用FUEX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111年5月16日12時20分許37萬元土銀帳戶丑○○(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間起,以網路投資廣告及LINE暱稱「FUEX-地區客服經理- 蔣開明 」與丑○○聯繫,佯稱:可使用FUEX投資獲利云云111年5月17日11時41分許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一銀帳戶112年度偵字第5873號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