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1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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