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事聲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聲明異議人  李樵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毓婉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105年8月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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