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曾俊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蔡春惠
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61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9,25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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