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9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傅仁興 、 傅新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傅仁興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傅新權為傅仁興之監護人?請提出有關法院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並遞狀更正聲請狀中之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