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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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件:
一、預納郵費5,1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計算式:(14+1)*34*10=5,100】
二、聲請人與台新銀行協商債務清償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前項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前項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陳報現有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存款數額)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八、金車傳播有限公司投資款新台幣400,000元之取得原因?
九、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十、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一、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5月1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十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17日起至97年5月
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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