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二、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胡相祖 )之國稅局最近2年財產、所得清單、戶籍謄本,並釋明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三、每月支出扶養胡相祖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繳納房屋(桃園縣○○鎮○○路○○號、桃園縣○○鎮○○街○號6樓623室)租金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每月支出伙食費6,000元,民生必需品、水、電、醫療等共3,000元,交通費用2,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