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郭益堅 被告 郭益堂
郭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4,876元(計算式:547平方公尺×56,407元×1/3=10,284,87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2,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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