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21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林美珠 被告 高永清 被告 高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7年5月15日宣示判決。因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尚有包含「基隆市○○區○○段○○○○○○○號、同段478之132地號市有土地之地上權」,且被告高永清、高永輝已就前述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於起訴狀聲請函查被繼承人 高林金桂 之遺產清冊,本院前向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查調取得之資料中,已有相關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參。是以,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到院閱卷,並應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附繕本,俾便本院於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時,一併送達前揭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