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83號聲請人 溫村生 即東億水電行代理人 游碧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薛月秋┌─────────────────────────────────────────────────────┐│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保證責任臺北市台│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東億水電行│10,563元│0000000│103年6月30日│││北地下街場地利用│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合作社 盧寶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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