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9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