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9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就坐落臺北市○○區○○段4小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分之1及其上建號00000-000、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段126巷9弄2號3樓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90年4月16日及92年7月2日所為之買賣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並塗銷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不動產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該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