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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