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送達代收人 陳昆裕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潘玉珍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幸純茵 、 幸純芷 及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零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