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臺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被告海裕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最初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